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行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建祥与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祥,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朝行初字第501号原告杨建祥,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勤(原告之父),男,1934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俊刚,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18号院。法定代表人顾志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晓羽,女,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沈芳洲,女,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原告杨建祥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建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寇天功人民陪审员  安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