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季加友与上海欧心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加友,上海欧心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903号原告季加友。被告上海欧心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荣经济开发区富成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妙顺,负责人。原告季加友诉被告上海欧心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欢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加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加友诉称:因发放工人工资资金紧缺,被告于2013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事后,被告负责人即逃之夭夭,查无音讯。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季加友向本院提供借条及一本通存折各一份。被告上海欧心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季加友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季加友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季加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被告以出具借条的形式确认已经收到借款,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理应及时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欧心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加友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被告上海欧心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为国审 判 员 朱 欢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晟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