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石洪桥与杨文丽、马豪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洪桥,杨文丽,马豪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47号原告:石洪桥。被告:杨文丽。被告:马豪帅。本院受理原告石洪桥与被告杨文丽、马豪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借款人陈丰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洪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退还原告石洪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