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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霍光强与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光强,古蔺县银叶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霍光强,男,生于1975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古蔺县银叶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4693179-2。法定代表人车宗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茜,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光强与被告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霍光强负担。审判员  梅廷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 娟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