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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窦勤兰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梅花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勤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梅花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387号原告窦勤兰,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梅花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梅花庄村。负责人纪永顺。原告窦勤兰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梅花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窦勤兰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梅花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勤兰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梅花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窦勤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