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690号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审判员 王卓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