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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蒋月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蒋月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刘弘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大禧,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万,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月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