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56号原告:康某,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