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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9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军接吸毒人员李某电话称要购买10克冰毒,二人谈好价格为每克270元并约定在本市雁塔区三森家具城门前交易。当日17时许,二人在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李军身上查获白色塑料袋包裹的块状毒品。经鉴定,查获毒品净重9.85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李某证言、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目无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85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Anycall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