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习文,王允霞,张勇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佰奎,董事长。被告张习文,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沟圈村。被告王允霞,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姜庄村。被告张勇敢,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康宁路3号1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习文、王允霞、张勇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迪宏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