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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彦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彦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俞裕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彦肖,女,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王彦肖履行生效的判决,判决判定王彦肖支付给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47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彦肖之夫张少峰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