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临淮岗乡。被告:余某某,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临淮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