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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临淮岗乡。被告:余某某,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临淮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