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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赵雨峰与北京亿家联合环保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雨峰,亿家联合环保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0291号原告(被告)赵雨峰,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被告(原告)亿家联合环保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69号华伦大厦A座1103室。法定代表人周速华,总裁。委托代理人刘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宇,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亿家联合环保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原告(被告)赵雨峰(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原告)亿家联合环保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雨峰及亿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芬、成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雨峰诉称:我于2012年10月入职亿家公司安装部担任司机及净水设备外出安装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800元外加提成及饭补。亿家公司将工资分三次发放,第三次为现金发放但未给相关凭证。工作期间,每月休息4天,每天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亿家公司扣发了2013年4月3日至9日期间工地工程安装提成款1960元,2013年4月另扣发本人基本工资500元。2013年5月因我向安装部经理反映有员工干私活,被殴打。人事经理没有解决我被打问题反而将我开除。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亿家公司支付:1、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5月14日每日超时加班4小时加班工资15360元;2、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5月14日周六日加班费6324元;3、2013年4月工程安装软水机提成款1960元;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800元;5、2013年5月1日至14日工资1330元及2013年4月工资500元;6、2013年5月安装纯水机提成款500元、停车费300元;7、2013年3月至5月饭补600元;8、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00元。亿家公司辩称并诉称:赵雨峰不存在延时加班,每周上班5天,赵雨峰并不负责安装软水机,不存在提成工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同意给付双倍工资。2013年4月工资已发2099元,2013年5月工资未发是因为赵雨峰存在违章驾驶扣款及社保扣除款,已经折抵。赵雨峰要求停车费、提成款、饭补没有依据,赵雨峰于2013年5月14日自行离职。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我方无需给付赵雨峰:1、2013年5月1日至14日工资756.29元;2、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5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550.06元。经审理查明:赵雨峰于2012年10月27日入职亿家公司担任司机。双方签订了2012年10月27日至12月27日的试用期合同以及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赵雨峰月工资1680元。赵雨峰提交了银行对账单及工资条,工资条显示赵雨峰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1300元、奖金、浮动奖金及销售提成,但销售提成均显示为空。赵雨峰主张其中的浮动奖金即为提成,2013年2月至4月每月应发工资3110.7元、2914元、2790元。亿家公司对该工资条真实性不予认可。银行对账单-显示2013年12月至4月每月工资入账为1891元、2291元、2300元、1876元、2088元。另银行对账单显示2012年12月、1月、2月另有转入金额609元、609元、800元。亿家公司否认上述转入金额系其发放,经本院依法至中国工商银行查询,上述转入金额亦系亿家公司发放。亿家公司提供了车辆违章未缴纳罚款明细,该明细载明京N1J2**号车辆3月10日至4月8日期间共计违章罚款400元。京K385**车辆违章发票200元,赵雨峰只认可京N1J2**号车辆系其所驾驶。亿家公司另提交社保缴费记录,该记录显示亿家公司为赵雨峰代扣代缴了2013年5月至7月的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缴费金额181.96元、养老保险490.24元、失业保险12.26元,另2013年6月至7月亿家公司为赵雨峰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金额为:医疗保险62.68元、养老保险835.6元、失业保险41.78元。关于离职原因,赵雨峰称其2013年5月14日由于当日少发放工资500元,其和经理协商未果发生争执,人事经理将其辞退。亿家公司称赵雨峰2013年5月14日自行离职。赵雨峰另申请证人倪某出庭作证,倪某称:“我原是亿家公司安装部经理,和赵雨峰系上下级关系,我们那里管理混乱,和其他部门上班不是一个点,上班时间8:30,下班一般是20点左右了,赵雨峰是司机,负责送货及设备安装,每月休息4天,2013年4月份,赵雨峰2013年4月3日至4月9日在大兴公司每日安装机器台数为每日7台共计49台,现场安装有提成,工资是一笔工资,一笔转账,我就知道这两笔。”倪某另表示关于2013年4月及5月停车费的问题,赵雨峰交了300元左右的停车票据,每天有10元饭补从来没有给过。倪某并称系由于赵雨峰举报了和亿家公司有亲属关系的职员干私活,赵雨峰并和那个员工打架,后来亿家公司将赵雨峰辞退。倪某随后表示“赵雨峰于2013年5月举报干私活问题,赵雨峰找我协商解决,我让其找人事,最后为什么被开除就不知道了”。亿家公司表示倪某与其亦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对倪某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加班问题,亿家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签收单,员工手册载明“……,一般情况不批准加班,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加班,由本人填写加班申请单,提交经理审批……申请单必须由经理审批方为有效,未申请加班或未经批示的加班单均视为无效。”赵雨峰对员工手册及签收单真实性不持异议。另查,2012年5月15日赵雨峰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要求亿家公司:1、支付2013年4月克扣工资5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00元;3、支付2013年2月17日至5月14日的餐补600元;4、补缴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的社会保险;5、支付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延时加班费12480元;6、支付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休息日加班费6384元;7、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14日休息日加班费790元;8、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14日延时加班费4032元;9、支付2013年4月4日清明节加班费399元;10、支付2013年4月3日至4月9日期间安装软水机提成1960元;11、支付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5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600元;12、支付2013年5月工资1064元;13、支付工作期间停车费及过桥费300元、支付2013年5月安装提成费300元。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7926号裁决书,裁决:1、亿家公司给付赵雨峰2013年5月1日至14日工资756.29元;2、亿家公司给付赵雨峰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5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550.06元;3、驳回赵雨峰其他申请请求,赵雨峰及亿家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工资表、银行对账单、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资条、证人证言、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雨峰提交的工资条并未显示有提成,其有关浮动奖金即为提成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提成及饭补,对于赵雨峰有关存在提成及饭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赵雨峰要求亿家公司给付提成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亿家公司虽只认可银行对账单中的工资项,但根据本院查询结果,转入部分亦系亿家公司发放,证人亦陈述工资系分为公司及转账发放,因此本院对赵雨峰工资系分多笔发放的主张予以采信。亿家公司对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予以否认,未向本院提交完整工资发放记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赵雨峰提交的工资条,本院对赵雨峰月均工资28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赵雨峰于2013年5月14日离职,亿家公司应当发放赵雨峰5月份工资1287.35元(2800÷21.75×9),但赵雨峰认可其存在驾车违章情况,违章罚款400元应当从应发工资中抵扣,亿家公司在赵雨峰离职后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赵雨峰2013年5月社会保险已缴纳但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承担部分,应当从赵雨峰应得工资中予以扣除,抵扣后赵雨峰2013年5月工资没有余额,对于赵雨峰要求亿家公司给付2013年5月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雨峰未举证证明亿家公司欠付其2013年4月工资,对于赵雨峰要求亿家公司给付其2013年4月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雨峰仅提交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亿家公司欠付其停车费,对于赵雨峰要求亿家公司给付停车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离职一节,赵雨峰起诉称离职系因举报其他职员干私活发生争执,后被人事经理开除,证人出庭亦做了上述表述,但赵雨峰庭审中又表示其系因2013年5月工资欠发问题与人事经理发生争议,随后被辞退。赵雨峰关于其离职原因的陈述前后不一,本院对其离职原因的陈述不予采信,对于亿家公司有关赵雨峰自行离职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赵雨峰要求亿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亿家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对于亿家公司要求不予给付赵雨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双方认可的员工手册载明加班需要提交加班申请表并经过审批,赵雨峰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于赵雨峰要求亿家公司给付延时加班费以及周六日加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亿家联合环保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赵雨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工资七百五十六元二角九分;二、亿家联合环保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赵雨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元零六分;三、驳回赵雨峰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赵雨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