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罗财与磐石市吉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财,磐石市吉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罗财,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磐石市吉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成焕,镇长。申请执行人罗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磐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2368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财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吉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吉昌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