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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772号原告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法定代表人焦尚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立山,男,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单位。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宗玉,女,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清欠办部长,住本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晓丹,女,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清欠办科员,住本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