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与廖水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廖水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深圳市宏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一路4号C栋厂房七楼西,组织机构代码05395685-8。法定代表人孙家伦。委托代理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廖水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宏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水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宏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款项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