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宗诉被告梧州市梦都美地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宗,梧州市梦都美地毯有限公,封开县汇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李健明,李成,李德朝,于剑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海宗。委托代理人唐保定、关瑜姗,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梦都美地毯有限公。被告封开县汇广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健明。委托代理人孟旭,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被告李成。被告李德朝。被告于剑毅。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宗诉被告梧州市梦都美地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封开县广源贸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以本案所关联的债权债务金额巨大,关联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影响较广,大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在岑溪市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岑溪市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宗诉被告梧州市梦都美地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被告梧州市梦都美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梧州市城东镇下都连冲,而梧州市城东镇下都连冲属于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被告封开县广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封开县广源贸易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