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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民初字第05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正财与吴天全、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财,吴天全,王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5061号原告陈正财,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贵宾,重庆市綦江区打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天全,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洪波,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正财诉被告吴天全、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正财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正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正财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双庆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