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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辛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辛,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本院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辛酒后无证驾驶豫EFVX**号两轮摩托车与王某辛甲驾驶的豫EXXX**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王某辛受伤。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王某辛甲赔偿被告人王某辛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王某辛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辛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林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