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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建行甘肃矿区支行与旭日矿业公司、友翔公司、何观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嘉峪关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友翔商贸有限公司,何观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住所地甘肃矿区三区。代表人张继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共和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观乐,经理。被告嘉峪关市友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观乐,经理。被告何观乐。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诉被告嘉峪关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友翔商贸有限公司、何观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12元,本院减半收取1430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陈永庆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