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00483-1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83-1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城余家湖分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前)。本院在执行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城余家湖分公司与襄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襄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变更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本院(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城余家湖分公司清偿债务。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熊世学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