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乃保与被执行人湖南春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乃保,湖南春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高乃保。被执行人湖南春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重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做出(2011)武民重字第12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春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共计1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春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共计12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春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66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盛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