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颜庆宝、于庆英与张玉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庆宝,于庆英,张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颜庆宝,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于庆英,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玉杰,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颜庆宝、于庆英与被执行人张玉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庆宝、于庆英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张玉杰将现在居住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消洼4楼东户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颜庆宝、于庆英,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因该案正在鉴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