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烈光、王力花与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柏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烈光,王力花,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委会柏树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刘烈光,男,193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力花,女,193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保,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全权代理)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委会柏树村民小组。负责人刘炳旺,男,该组组长。原告刘烈光、王力花诉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柏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烈光、王力花诉称,原告刘烈光、王力花夫妻是被告村民,一直以来都得到过被告村民的同等待遇,2012年1月,被告给村民每人分配了3000元土地补偿款,2013年1月又分配给村民每人4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出嫁女儿在本组建房未交购房款为由扣发原告夫妻上述分配款共14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上级部门处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夫妇上述分配款。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上述分配款14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方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黄沙坪街道办证明,拟证明被告扣发原告土地补偿款的事实;3、黄沙坪街道办柏树村委会证明,拟证明被告扣发原告土地补偿分配款14000元的事实;4、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扣发二原告土地补偿费分配款14000元的事实。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委会柏树村民小组未到庭质证,经本院核实,上述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举证、认证及原告方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刘烈光、王力花夫妇是被告村组的原始村民,一直以来都享有被告村民待遇。2012年以来,因原告夫妇已出嫁的女儿刘中兰,在被告村组的土地上建造了住房,被告认为原告女儿建房未经得被告的同意,未按组里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为此,被告分别于2012年1月和2013年1月给每个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3000元和4000元共14000元时,对原告夫妇扣发上述款项,原告夫妇多次要求被告解决未果,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二原告土地补偿费分配款1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夫妇在被告居住生活数十年,是被告村组的原始村民,一直享有被告村民待遇,被告对二原告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异议,现被告以二原告女儿刘中兰未征得被告村组同意,在被告村组建房为由而扣发二原告土地补偿费14000元,没有道理,侵害了二原告的权利,二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土地补偿费分配款14000元,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柏树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烈光、王力花夫妇土地补偿费分配款1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委会柏树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礼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