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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笃鹏与于观峰、冯瑞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笃鹏,于观峰,冯瑞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747号原告赵笃鹏。被告于观峰。被告冯瑞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笃鹏与于观峰、冯瑞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