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笃鹏与于观峰、冯瑞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笃鹏,于观峰,冯瑞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747号原告赵笃鹏。被告于观峰。被告冯瑞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笃鹏与于观峰、冯瑞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