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存与太原市华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太原市华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李存,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委托代理人李秀萍,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华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周淑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霞,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第三人郭宏伟,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与被告太原市华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第三人郭宏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李存负担。审判长  郭金凤审判员  杨 玲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