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27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张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张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绍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