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兆坤诉葛俊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坤,葛俊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胡兆坤,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葛俊福,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兆坤诉被告葛俊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胡兆坤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兆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胡兆坤承担。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莲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