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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兆坤诉葛俊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坤,葛俊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胡兆坤,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葛俊福,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兆坤诉被告葛俊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胡兆坤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兆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胡兆坤承担。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莲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