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民初字第4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4572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胡某某,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龙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