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先礼诉李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礼,李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465号原告何先礼,男,出生于1970年2月12日。被告李钎,男,出生于1981年4月18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先礼与被告李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先礼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先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先礼负担。审判员 熊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