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秀芹与张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芹,张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77-1号原告王秀芹。被告张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779号鸿禧花园D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芹诉被告张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扣押其驾驶的鲁VQF8**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强的银行存款或扣押其驾驶的鲁VQF8**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