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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库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崇媚与晏心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媚,晏心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库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张崇媚,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章闵,库尔勒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心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媚与被告晏心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崇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9.63元,退还原告张崇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毅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