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在网上聊天认识,在双方未全面了解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31日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毫无夫妻间的体贴和关怀。2012年8月6日被告出走,9月28日双方在通电话时发生争吵,从此至今,经查找和联系被告毫无音讯。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未答辩。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有:陕西省民政厅2012年7月31日颁发的结婚证。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2年4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同年7月31日结婚。8月6日,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经多方查找和联系未果。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也无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缺少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6天,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没有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希望,依法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顺审 判 员 严安宁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