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慧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慧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222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慧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慧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9.5元。代审判员 李 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