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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6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森林与李连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林,李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643-2号申请执行人李森林。被执行人李连珍。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连珍银行存款1384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