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6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森林与李连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林,李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643-2号申请执行人李森林。被执行人李连珍。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连珍银行存款1384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