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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黑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司谋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司谋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黑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蒋某某,男,1948年6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被告司谋谋,男,28岁,满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司谋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经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