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黑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司谋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司谋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黑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蒋某某,男,1948年6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被告司谋谋,男,28岁,满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司谋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经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