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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蔡碎晓与被告马明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碎晓,马明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76号原告蔡碎晓,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女,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明椿,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文丽(系马明椿妻子),女,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碎晓与被告马明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碎晓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56.5元,退还原告556.3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