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罗宏涛、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罗宏涛,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负责人张宏,主任。被执行人罗宏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负责人宋佳佳,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罗宏涛、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经字第113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罗宏涛、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60890.1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7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志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