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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阳光印刷有限公司与陈森洪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阳光印刷有限公司,陈森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09号原告:象山阳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城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陈先杰,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森洪,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阳光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森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和解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阳光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象山阳光印刷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员 翁���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 文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