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胡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胡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如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