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3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倩与被告谢红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谢红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130-1号原告王倩,女,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红雨,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倩与被告谢红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