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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长根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桂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根,男,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桂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又称沙田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沙田医院)党支部书记。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桂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6月8日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兆麟,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根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根及其辩护人黄兆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长根在沙田医院担任副院长和担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分管药械科的职务之便,在沙田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药品回扣款共计305046元人民币,并用于了个人经济活动及日常开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药品回扣表格、药品购销合同、法人委托书、桂东县沙田中心卫生院的会计凭证以及相关书证;2、王某某、郭某甲、吴某某、黄某某、管某某、罗某、郭某乙、李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长根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沙田医院副院长和担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分管药械科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沙田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药品回扣款共计305046元人民币,并用于了个人经济活动及日常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根在桂东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之前主动向桂东县纪委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长根有揭发他人涉嫌收受贿赂的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长根在纪委调查阶段积极主动退清了全部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长根承认控罪,辩称其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且积极主动退清了赃款,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黄兆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长根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主动到桂东县纪委会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2、被告人李长根向桂东县纪委揭发四都中心卫生院郭某某、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涉及单位的领导班子多名成员的共同犯罪,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适用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长根积极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4、本案中被告人李长根没有给国家或医院经济上造成任何损失,没有抬高药价,药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对消费者、患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轻;5、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长根在担任沙田医院副院长和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分管药械科的职务之便,在该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05046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1月到2013年5月分多次收受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业务员、郴州恒佳医药有限公司向沙田医院销售中药的实际业务负责人王某某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24671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沙田医院与恒佳公司的药品购销合同、法人委托书、药品经营许可证、恒佳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证实了沙田医院与恒佳公司存在药品采购业务。(2)沙田医院与双鹤公司的药品购销合同、法人委托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双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证实了沙田医院与双鹤公司存在由王某某负责销售的药品采购业务。(3)被告人李长根制作的收受回扣表格及行贿人王某某制作的回扣表格。证实了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李长根收受王某某所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246716元人民币。(4)桂东县沙田医院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的会计凭证等书证。证实了沙田医院向双鹤公司采购21种新药的具体数额以及向恒佳公司采购中药的具体数额。(5)桂东农商银行的卡交易对账单等相关书证。证实王某某于2013年5月11日送药品回扣款给李长根的钱的来源。(6)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的书证。结合李长根的供述证实了李长根于2012年8月26日在这张借记卡中存入35000元人民币,这35000是李长根收受王某某送的2012年6月的药品回扣21700元和2012年7月的药品回扣28420元中的一部分。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长沙双鹤医药公司和郴州恒佳医药公司负责向桂东县沙田医院销售药品的业务员。从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他在为郴州恒佳医药有限公司向桂东县沙田医院销售中药的业务中,按照中药销售额8%的比例给在沙田医院担任副院长和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李长根回扣。从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他在为长沙双鹤医药公司向桂东县沙田医院销售新药的业务中,普通新药按照销售额6%的比例给了李长根回扣;对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的“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0.75克/支)以每支1.1元给了李长根回扣,对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的“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3克/支)以每支3.3元回扣给了李长根。回扣款共计246716元。每个月的月初,他就将上个月的药品回扣款严格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好,然后打电话给李长根,约定好地点,一般李长根是到他家里去拿钱,有时也是李长根开车去找他,他在李长根的车上将钱给李长根。他每次送钱给李长根时,都会附上一张回扣计算依据的清单并用一根皮筋把钱和清单扎在一起。从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他分多次送给了李长根药品回扣款共计246716元人民币。其中2013年5月11日,他在城关派出所对面的农商银行取了2万元钱,并在东城一品小区门口李长根的车上将其中的19220元人民币作为2013年4月份的药品回扣送给了李长根。之所以分多次送给李长根246716元药品回扣,是因为李长根在任桂东县沙田医院的副院长和党支部书记期间,都是分管药械科工作,在选择采购哪家药品销售单位和采购药品的数量方面有审批权。他想得到李长根的关照,扩大其在沙田医院的业务量。从2011年至2013年4月,他通过向沙田医院销售新药和中药的业务总共赚了20多万元人民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某某的女友,平时帮王某某管理药品销售的账目,记录王某某向桂东县各药房和诊所的药品明细,以便对账。王某某是长沙双鹤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和恒佳医药公司在桂东县销售中药的实际代理人。2011年开始,王某某分多次向她提到向李长根等人送药品回扣的事情。并且从2012年3月开始,王某某有时会叫她按照王某某与李长根等人约定的比例让她帮他计算回扣款。她是按照如下的方法计算王某某应送给李长根的药品回扣的:对双鹤公司销售到沙田医院的新药(除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外)按照销售额6%的比例;对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0.75克/支)按每支1.1元的方式;对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3克/支)按每支3.3元的方式;对恒佳公司销售到沙田医院的中药按销售额8%的比例。她计算出结果后就会告诉王某某,之后由王某某将药品回扣送给相应的人。并且王某某每次在家里送给李长根回扣款后,都会告诉她。2013年5月初,王某某叫她计算4月份应付给李长根的回扣款是19000多元。(3)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总经理。公司于2004、2005年左右开始开展桂东县县级医院和乡镇医院医药配送业务。最开始公司在桂东县进行药物配送时的业务员是王某某和王斯成,他们一直到现在都还是郴州双鹤公司的业务员,也一直在负责公司在桂东县的药物配送业务。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长根的供述证明:他自2008年4月以来担任沙田医院副院长,2009年下半年开始分管药械科工作。2012年9月以后担任院党支部书记,分管的工作中仍然包含药械科工作。2011年1月初,负责恒佳医药公司中药的王某某找到他,希望他能关照恒佳公司的中药业务,并承诺按8个点(指按恒佳公司销售给沙田医院的中药销售额8%的比例)给他提成。他同意了。2012年2月初,王某某打电话把他约到家里吃午饭,饭后,王某某对他说他们公司开始销售新药了。并拿出一张列有十几种药品名称的纸,王某某对他说可以把这些新药销售额的6%给李长根作为提成。他就同意了。随后王某某又说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0.75克/支)按每支1.1元给李长根回扣。王某某还提到恒佳公司的中药业务他还继续在做,以前的约定保持不变,并希望以后其能多关照他的业务。2012年5月初,因为上级部门对相关基药价格进行调整,王某某用电话约他到家里,跟他说现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0.75克/支)没得做了(指没有利润空间),但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3克/支)还可以做(指有利润空间),其会按每支3.3元的方式给他提成,他也同意了。2012年7月以后,沙田医院向双鹤公司采购的新药品种上又增加了4种,这4种新药王某某也是按以前的约定将销售额6%给他作为提成。从2012年2月开始双鹤公司销售到沙田医院的新药有:追风透骨胶囊、乳酸左氧氟沙星注、银杏叶分散片、晕痛定胶囊、银黄清肺胶囊、辛伐他汀胶囊、乌鸡白凤胶囊、碳酸钙胶囊、肾石通颗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强力枇杷露、复方罗汉果清肺糖浆、康复新液、宫环养血颗粒、维生素D2注射液、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胶囊以及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双鹤公司销售给沙田医院的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为0.75克每支的,2012年6月后换成了3克每支的),总共17种。2012年7月以后又增加了4种。所以双鹤公司销售给沙田医院的新药总共有21种。从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每个月的月初,王某某都会打电话给他说应给的上个月的提成款已经准备好了,让他过去拿钱,然后双方约定好见面的地点,一般是他到王某某家里去拿钱,有时也是他自己开车去找王某某,王某某在他的车上给钱。王某某每次给钱的时候,一般都会附上一张清单,并用一根皮筋把钱和清单扎在一起。他一般都会看一下这张清单上的内容并把钱和清单一起收进随身带着的挎包里。等王某某离开后,再把钱和清单拿出来,数一下钱的数额,然后核对一下清单,核对完后把清单撕掉。王某某送钱一般是一个月一次,有少数几笔是两个月一次。其在沙田医院担任副院长和担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沙田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于2011年1月到2013年5月分多次共收受了王某某送的药品回扣共计246716元人民币。二、2012年9月到2013年3月分五次收受桂东宏康医药销售公司法人代表郭某甲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5133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沙田医院与宏康公司的药品购销合同、法人委托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宏康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证实了沙田医院与宏康公司存在药品采购业务。(2)桂东县沙田医院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的会计凭证等书证。证实了沙田医院向宏康公司采购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包括0.75克/支和3克/支两种规格)、藤黄健骨片、舒筋活血胶囊、血络通胶囊这四种药品的具体数额。(3)被告人李长根制作的收受回扣表格及行贿人郭某甲制作的送回扣表格等相关书证。证实了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李长根收受郭某甲所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51330元人民币。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桂东县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宏康公司在2012年中标了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包括0.75克/支和3克/支两种规格)、藤黄健骨片、舒筋活血胶囊和血络通胶囊这四种新药的进货资格。这四种新药的利润比较高,为了能提高新药销量,宏康公司的股东决定给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回扣。2012年6月的一天,他到沙田医院找到时任沙田医院副院长的李长根,提出希望能在沙田医院开展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3克/支和0.75克/支两种规格)、藤黄健骨片、舒筋活血胶囊、血络通胶囊这四种药品的业务,李长根让他去联系沙田医院的其他人。之后他也找了药械科的主任何飞华帮忙。从2012年7月开始沙田医院就向宏康公司采购这四种新药了。2012年9月初的一天,他要郭某乙将沙田医院2012年7月和8月的新药销售数据统计出来,准备根据郭某乙统计出来的销售数据按10%的比例计算回扣款给李长根,并与李长根约定在宏康公司门口的桥上见面,将计算结果的个位数四舍五入后,得出应给李长根的回扣款是2360元人民币。他从罗某那取了2360元钱并用黄色信封包好。来到了宏康公司门口的桥上,李长根已经开车到了那里。他上了李长根的车后,从身上拿出用信封包好的钱递给李长根并告诉其这是7月和8月这两个月的药品回扣,而且是按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藤黄健骨片、舒筋活血胶囊、血络通胶囊这四种新药销售额10%的比例计算的,以后也会这么算,并希望李长根多多关照。李长根收下了这笔钱,并表示只要他和药械科的协调好,采购计划其都会审批通过。2012年11月,李长根打电话给他说想给女儿买转移因子口服液,他与李长根约好在罗霄广场见面。之后他就要郭某乙将沙田医院2012年9月和10月的新药销售数据统计出来,然后他根据郭某乙统计出来的销售数据按10%的比例计算,将计算结果的个位数四舍五入后,得出应给李长根的回扣款是11890元人民币,于是从罗某那里取了11890元钱并用黄色信封包好。之后在罗霄广场李长根的车上,他将用信封包好的11890元钱和转移因子口服液递给李长根,并告诉李长根是其需要的药和2012年9月和10月这两个月的药品回扣。李长根收下了这笔钱。2012年12月中旬,他约李长根到原汁原味饭店吃饭,之前他就叫郭某乙将沙田医院2012年11月的新药销售数据统计出来,然后他根据郭某乙统计出来的销售数据按10%的比例计算出应给李长根的回扣款是11890元人民币,便从罗某那取了11890元钱并用黄色信封包好。之后他在原汁原味饭店和李长根一起吃饭时,拿出用信封包好11890元钱塞给了李长根并告诉这是2012年11月份的药品回扣,李长根收下了这笔钱。2013年1月底,李长根打电话给他说想买白参,并约好在宏康公司门口的桥上见面。之后他就要郭某乙将沙田医院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的新药销售数据统计出来,然后他根据郭某乙统计出来的销售数据按10%的比例计算出应给李长根的回扣款是11390元人民币,便从罗某那取了11390元钱并用黄色信封包好。之后在宏康公司门口的桥上李长根的车副驾驶座上。他把信封包好的11390元钱和白参递给了李长根,并告诉李长根这是其需要的药和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这两个月的药品回扣,李长根收下了这笔钱。2013年3月底,李长根打电话给他说想买治脚气的药,并约定在妇幼保健院门口见面。之后他要郭某乙将沙田医院2013年3月的新药销售数据统计出来,然后他根据郭某乙统计出来的销售数据按10%的比例计算出应给李长根的回扣款是13800元人民币,便从罗某那取了13800元钱并用黄色信封包好。之后在妇幼保健院门口李长根的车上,他把信封包好的13800元钱和治脚气的药递给了李长根,并告诉李长根这是其需要的药和2013年3月份的药品回扣,李长根收下了这笔钱。他之所以分五次送给李长根51330元人民币的药品回扣,是因为李长根在任桂东县沙田医院的副院长和任沙田医院的支部书记期间,都在分管药品采购工作。送钱给李长根是希望李长根能关照宏康公司,让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藤黄健骨片、舒筋活血胶囊、血络通胶囊这4种新药进入沙田医院销售,并提高宏康公司的药品包括这4种新药的销售量。(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罗某是桂东县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出纳和股东。2012年宏康公司中标了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包括0.75克/支和3克/支两种规格)、藤黄健骨片、舒筋活血胶囊、血络通胶囊这四种药品,为提高这四种药的销量,宏康公司的股东经过商量,确定按这四种药的销售额给各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送药品回扣。实际操作中,宏康公司给各乡镇卫生院的回扣比例不一样,具体的比例都是郭某甲在操作。而且这四种药的销售量一般由郭某乙进行统计,郭某甲根据统计结果到其处拿钱,之后由郭某甲送给相应的人。他还知道郭某甲向沙田医院的李长根送过药品回扣。(3)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明:她是桂东县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股东,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参与基药销售业务。2012年宏康公司中标了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包括0.75克/支和3克/支两种规格)、藤黄健骨片、舒筋活血胶囊、血络通胶囊这四种药品,为提高这四种药的销量,宏康公司的股东经过商量,确定按这四种药的销售额给各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送药品回扣。实际操作中,负责统计这四种药品的销售金额,罗某负责发钱,郭某甲负责将钱送给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及医生。对销售到沙田医院的这四种药品的销售金额一般是两三个月统计一次,有时沙田医院的李长根来到桂东县城,她也会根据郭某甲的要求及时将沙田医院的这四种药品的销售量统计出来。2013年3月底,郭某甲说沙田的李长根上桂东来了,要她将沙田医院这四种药品2013年2月和3月的销售金额统计出来,统计出结果为10多万元,并将统计结果打印出来拿给了郭某甲。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长根所作供述证明:2012年6月,宏康公司的郭某甲多次来沙田医院找他帮忙推销宏康公司的新药(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藤黄健骨片、舒筋活血胶囊、血络通胶囊这四种药)。郭某甲刚开始找他时,因为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已经降价了,他觉得这种药没什么利润,所以对于宏康公司的这几种新药没什么兴趣。郭某甲找了他好几次,他要其去跟沙田医院的其他人联系。后来是在郭某甲第一次给他送钱的时候,他才知道沙田医院已经在采购他们公司的新药了。郭某甲按沙田医院采购桂东县宏康医药公司的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包括0.75克/支和3克/支两种规格)、藤黄健骨片、舒筋活血胶囊、血络通胶囊几种药品总金额的10%回扣给他。他从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分五次共收受桂东县宏康医药公司郭某甲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51330元人民币。三、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分两次收受郴州同安医药公司业务员吴某某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7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沙田医院的证明。证实桂东县沙田医院与郴州同安公司存在药品采购业务。(2)桂东县沙田医院2010年5月至2013年4月的会计凭证。证实桂东县沙田医院与同安公司存在由吴某某负责销售的药品采购业务,以及沙田医院向同安公司采购药品的具体品名及其具体数额。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某是在郴州同安医药公司药品销售业务员。他总共在沙田医院销售了30万左右的药品,为了感谢沙田医院副院长李长根的关照,方便以后扩大与沙田医药的药品供应业务,他于2010年6月和2010年8月分两次送给李长根回扣款共计7000元人民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长根所作供述证明:2010年5月,吴某某请他去东江湖玩的时候对他说他想做沙田医院的药品销售业务,叫他关照,不会亏待他,会给他好处费。从2010年5月份左右沙田医院就开始向同安公司采购药品。吴某某总共分两次送给他7000元的药品回扣。第一次是在2010年6月左右,吴某某打电话叫他去吴某某住的同升宾馆,并说有东西要给他。吴某某从其电脑包里拿出了一沓钱递给他并说:“李院长,这是这次结的药款给你的好处费,以后还请你多多关照。”他没说什么就接过了这笔钱并放在了自己口袋里,这笔钱都是百元面额的,共30张,总计30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在2010年8月左右,吴某某打电话叫他去吴某某住的桂东宾馆。到吴某某的房间后,吴某某从其背包里拿出一沓钱递给他并说:“这是这次结的药款给你的好处费,感谢李院长对我业务的关照。”这笔钱都是百元面额的,共40张,总计4000元人民币。另查明:1、被告人李长根于2013年5月13日向中共桂东县纪律委员会自首,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全额退赔了赃款共计人民币305046元。2、被告人李长根于2013年5月27日举报揭发桂东县四都中心卫生院郭某某,黄某某收受贿赂涉嫌犯罪的事实,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桂检反贪立(2013)7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全案事实,另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案件移送表及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了本案的来源。2、桂东县沙田中心卫生院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桂东县沙田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实了桂东县沙田中心卫生院的经营性质是非营利性。3、桂东县卫生局关于郭次凡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共产党桂东县委员会关于郭会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考察预告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李长根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4、沙田医院的职工大会记录、沙田医院的证明文件等相关书证。证实李长根在任沙田医院副院长期间,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分管药械科工作,2012年9月至今任沙田医院党支部书记期间,一直分管药械科工作。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1份、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表、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结算申请书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李长根收受他人药品回扣款的去向。6、李长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人李长根1980年4月24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关于李长根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自首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长根的自首情节。8、中共桂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物品登记表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人李长根退赃共计人民币305046元。9、被告人李长根亲笔书写的举报材料、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桂检反贪立(2013)7号立案决定书、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黄某某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李长根有立功的情节。10、视听资料:光碟九盘。证明李长根供述犯罪事实过程及检察机关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沙田医院副院长和担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分管药械科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沙田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药品回扣款共计305046元人民币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根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长根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主动向桂东县纪委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长根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长根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相关辩解、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长根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应当认定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长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长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没收财产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长根犯罪所得人民币3050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伯文审 判 员  郭世彤人民陪审员  郭三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海澜附:本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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