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赟、邓杰与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赟,邓杰,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赟。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磊、胡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观武。委托代理人:陈一群、刘斌。上诉人王赟、邓杰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3)杭桐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赟、邓杰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赟、邓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赟、邓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上诉人王赟、邓杰负担(上诉人王赟、邓杰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6元,应退还9552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