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尹保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保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丽娜,该公司经理。被告尹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保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