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丕早与孟国芳、杜丽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丕早,孟国芳,杜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李丕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孟国芳,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执行人杜丽萍,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