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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英与被告张海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张海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王建英,女,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悬钟村。被告张海红,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寨上村。原告王建英与被告张海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建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