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监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王文广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经济贸易局行政许可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362号王文广:你因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经济贸易局批复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行监字第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昆都仑区经济贸易局的批复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但因国家发生政策变动,给你造成了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适当补偿。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包头市昆都仑区经济贸易局适当补偿你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