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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西安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与李时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李时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876号原告:西安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富裕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香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延成,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珊珊,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时光,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慧,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时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