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二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二初字第542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被告郭某,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二街十三委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