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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二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二初字第542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被告郭某,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二街十三委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