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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裴育红与李怀威、李友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育红,李怀威,李友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裴育红。委托代理人:王岩。被告:李怀威。被告:李友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苑风情小区15幢15-1、15-2。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育红诉被告李怀威、李友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育红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育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育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育红负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